3)802_星媒舵手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义法律观,西方是资本主义法律观,我们哪?资本主义社会,又讲究儒学……难道是有韩国特‘色’的新主义法律观?”

  前职检查说: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说,社会调整,通‘奸’罪根本没有起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,实际上它的存在依托的不是社会现状而是单纯的期望,我们希望有钱人可以畏惧于法律从而约束自己的行动,但实际上如何?我们一直讲道德,讲道德,实际上我们一直讲的道德不就是要求成功者放弃自己成功的特权,让他们努力去迎合大部分失败者吗?”

  法学博士严肃道:“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,群体,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。我们国家需要的高层是有道德,并能对自身行为负责,而且能带动良好社会风气的高层。”

  辩护律师反驳:“问题就是这个积极意义是什么样的积极意义,是真的有可能实现的社会,还是幻想中的乌托邦。说白了,法律规范是指引人们行为、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,所以无论通‘奸’与否,对当事人来说不过是婚姻失败,恋爱失败,或者一些个人道德问题,我们现在是让法律为个人选择的婚姻进行担保,而实际上通‘奸’行为带来的后果并不足以用法律去约束,单纯来说,这是一种让有魅力去通‘奸’的人,为了没有魅力去通‘奸’的人,而进行的一种强制平等,这是不符合民主自由的。”

  这是积极意义和民主自由相冲突的悖论,法学博士眉头深皱,好像回到了课堂上面对聪明学生的刁钻提问:“我们可以用积极义务‘性’规范!”

  前职检查回答:“此类规范的前提条件很明显,现在不是朴正熙时代了,积极义务规范需要全国民的承认,这才是自由民主,可实际上自由民主意识又是被国家引导和限制的……而且在法理学上来说,通‘奸’罪是刑法,由检查负责起诉,这已经是命令‘性’规范和强制‘性’规范的范畴了。”

  辩护律师提议:“可不可以退一步,刑法变民法。”

  前职检查道:“本质上没有区别,通‘奸’确立无论是积极‘性’规范,命令形规范,还是强制‘性’规范都有违自由民主‘精’神,如果归类到民法,如何判定损伤?‘精’神损伤?犯了通‘奸’罪就要赔偿‘精’神损失费?那么量刑标准呢?”

  直至新韩法务组组长——前职法官到来,三人争论的热火朝天,从法理上得不到任何结论的通‘奸’,由前职法官给出了答案。

  “如果朴长官在12年上台,可以想象政坛会经历怎样的震‘荡’,掌权阶层至少又百分之四十会变成‘女’‘性’,为了防止高层两‘性’对立,同时也不让某些人将朴长官视为‘女’权主义者,通‘奸’废除

  请收藏:https://m.xmks9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